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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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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报批形式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报批形式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首都教育发展环境,简化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学校和学生服务,市教委决定改革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报批办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 研究生转学由原来的行文报批改为表格报批(表样见附件1)。
二、 研究生转学由原来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印章的公文批复,改为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的表格审批(章的印模见附件2)。
三、 具体要求
(一) 转学条件
在北京地区办理研究生转学,须符合《北京地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京教学[1997]075号)中关于转学的有关条款。
(二) 转学办理程序及工作要求
1、 学生在北京地区转学或由京外培养单位转入京内培养单位,须由转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北京地区内的转学须填一式3份,学生由京外转入须填一式4份。
2、 学生由京内培养单位转至京外培养单位,须由转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一式3份。
3、 申报单位申请办理转学时须报如下材料:
(1)《北京地区研究生转学审批表》3至4份。
(2)盖有省(市)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或研究生卡片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转出单位主管部门红色印章。
(3)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原件)。
(4)学生在北京地区转学或由京外培养单位转入京内培养单位,须提供转出单位意见(行院级文)。
4、 研究生转学的办理,每年集中两次进行,上学期在5月中旬,下学期在12月。
四、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内容仍按现行《北京地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脱畅